
专业委员会
劳社部发摆2007闭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非常重视。《国务院对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公司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公司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为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根据《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要求,现对尚未按照劳社部令20号、23号规范管理的原公司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公司年金)的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移交的范围
(一)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公司自行管理的原有公司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公司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公司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公司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公司职工的知情权。
(三)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工作,参保公司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公司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公司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基金资产的清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公司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公司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六)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物。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提出资产清理的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公司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四、基金投资的处理
(七)原有公司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八)原有公司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五、个人权益的保护
(九)管理原有公司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公司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十)没有原有公司年金方案或合同的公司,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公司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六、管理机构的选择
(十一)原有公司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公司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公司,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十二) 建立原有公司年金的公司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公司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七、公司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十三) 建立原有公司年金的公司,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对于公司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公司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公司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 原有公司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对于公司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公司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解读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排除社会上对公司年金与原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公司年金移交的必要性,公司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公司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公司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公司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公司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注意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原有公司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2007年4月底前将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十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省级政府同意,报部备案后实施,确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公司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自2007年5月起,部里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移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部。
(二十)原行业,公司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公司年金和建立新的公司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中央公司的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公司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公司,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